Chinese (中文)

李定一律師事務所 Li & Wakida LLP

因為新冠疫情的影響 我們在家辦公

有事請電 212 625 8998 謝謝

(紐約華埠包釐街 90號 302室, 電話: 212-625-8998 (請先來電預約))

90 Bowery Street, Suite 302, New York, NY 10013

Immigration Articles written by Ting I Li, Esq.

暫緩遞解

將會給四百四十萬非法移民者帶來福利的兩種暫緩遞解申請:

給父母親的暫緩遞解 (DAP):

美國公民及永久居民 (任何年齡) 的父母,只要從 2010 年 1 月 1 日到現在一直居住在美國,通過背景調查檢查,並有按時報稅即符合申請條件.移民局會在180天之內接受申請,批准者可獲得三年的工作許可證及暫緩遞解

童年入境暫緩遣返的擴大 (DACA Expansion):

童年入境暫緩遣返的年齡上限將會被取消,在美國開始居留時間可從原本的 2007 年 6 月 15 日改為 2010 年1月1日.移民局會在九十天之內接受申請,批准者可獲得三年的工作許可證及暫緩遞解.注意:童年入境暫緩遣返者的父母親並不包括在此項目裡.

I-601A 臨時豁免

I-601A 臨時豁免將會擴大範圍到包含永久居留民的配偶以及小孩及公民的成年子女.對於(極度困難)的定義將會擴大到其他範圍.

申請調整身分的時機

有勞工移民批准,且被名額積壓正在等排期的人,將會被允許拿到和正在申請調整身分I-485的人一樣的移民福利,如工作許可證,回美紙等.預計這將會影響大概四十一萬人.這將透過監管來完成.

商業移民的改變

將會公布部分在商業移民上的改善,例:

  • 特定投資者將有資格假釋入境美國,或就地赦免成為假釋入境身分,和

  • 國家利益豁免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s) 將會被擴大到企業家,研究者,發明家,和創業者

  • 另外,在 AC-21意圖裡的 (Same or Similar) 一詞將會被闡明

  • L-1B 指導方針將會被公開

  • 特定H1B持有者配偶 (H-4) 的EAD工作許可規定將會有最後的更改

  • STEM 畢業生的OPT時間長度將會擴大

  • 另外,申請勞工紙 PERM 的程序將改進並且允許無心的錯誤

請致電 (212) 625-8998 預約時間和律師做諮詢.

移民局於7月29日公佈擴大I-601A境內豁免條例,8月29日正式實施︰

  • 符合任何親屬移民及職業移民申請,只要有公民或綠卡配偶及父母,可証明其極度困難 (Extreme hardship) 均可申請。

  • 有遞解令者,亦可申請,要先遞交I-212表格。I-212批准後即可申請I-601A豁免,不用開案。I-212立即可申請,不用等到8月29日。

  • 有遞解令離境之後,再度偷渡來美者,只要之前的遞解令移民局沒有重新執行 (reinstate),亦可申請。

  • 正在出庭的人,可要求行政命令關案 (administrative close) 而申請。

歐巴馬總統移民行政命令重點概要

李定一律師 (Tina Ting I. Li, Esq.),出生於台灣台北。台灣國立政治大學學士以最優異成績畢

業(B.A. Summa Cum Laude)。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分校圖書管理學碩士(M.L.S.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at Buffalo)。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分校法學博士優等畢業生(J.D.

Magna Cum Laude,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at Buffalo),美國紐約州(New York),新

澤西州(New Jersey),美國聯邦法院紐約南區(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與東區(East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律師執照,加拿大執照移民顧問(Regulated

Canadian Immigration Consultant)。

李定一律師專精美國與加拿大移民法,包括職業移民、親屬移民、投資移民、公民入籍及移民

法庭遞解程序等複雜案件。執業至今15年,成功為無數客戶拿到美國及加拿大永久居留及公民

身份。李律師經常為中文報章雜誌撰文及回答讀者移民問題,曾任職美國主流畢斯特慕嘉模移

民律師樓,2009年獨立成立李定一律師樓。李律師為全美移民律師協會(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及加拿大執照移民顧問協會(Immigration Consultants of Canada

Regulatory Council)會員。李律師在全美移民律師協會曾經擔任過紐約分會媒體交流小組(New

York AILA Chapter Media Committee),移民法庭及檢控官交流小組(Executive Office for

Immigration Review/Trial Attorney Committee),及企業雇主職業移民交流小組(Corporate

Practice)成員。李律師也曾任紐約州出庭律師協會(New York Trial Lawyer Association),及

亞裔婦女商會(Asian Woman in Business)會員。

精辦全美國及加拿大各類移民案件

全美移民律師協會, 加拿大移民顧問協會會員(ICCRC # M074331)

資深移民律師親自辦理, 成功率高, 免費諮詢評估

職業移民 (PERM, 特殊人才, 國家利益豁免, 第三優先轉第二優先)

親屬移民, 家庭暴力虐待單方面綠卡申請, 臨時綠卡轉正式,

50萬投資移民

保釋, 政治庇護, 移民法庭, 移民上訴法庭, 重新開案取消遞解令

有遞解令申請綠卡, 十年豁免綠卡, 公民入籍

H.L.E.F.J.O.等各類非移民簽證申請, 轉換, 及延期

追查移民局及領事館案件進度, 解決各類疑難雜案

加拿大40萬投資移民, 技術人材移民, 工作簽證, 學生簽證

令有民事和商務案件部門專辦離婚分居, 生意買賣, 房屋買賣, 合同租約

地址: 90 Bowery Street, Suite 302

New York, NY 10013

紐約華埠包釐街 90號 302室

電話: 212-625-8998 (請先來電預約)

mailto:tina@tlilaw.com

This Web site contains Attorney Advertising. Prior results do not guarantee a similar outcome.

No attorney-client relationship will be created by your use of tlilaw.com. The information on this site and on the articles listed here is not legal advice and is not guaranteed to be correct, complete or up-to-date. This website provides only general information. Since no two legal cases are exactly the same, if you need advice for your specific problem, please consult us, another attorney or 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移民專頁》經營連鎖店的投資移民

by 李定一律師

05.11.14 - 06:00 am

投資移民(EB-5)是美國職業移民的第五類優先移民。其基本規定是投資金額為100萬美元(若是

投資在郊區或高失業率區,則為50萬美元),並且創造10個就業機會。投資有兩類選擇,一是投

資在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二是傳統的直接投資(direct investment)。投資在區域中心的好處

是不用自己管理,也不用直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由區域中心集資管理,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

分配給投資者。缺點則是投資項目不是由自己親自管理。若區域中心管理不好,則投資項目不一

定獲利,甚至有賠本的可能。

最近一些區域中心詐騙消息傳出後,許多有心申請投資移民的人開始傾向考慮直接投資。所謂

的直接投資指的是自己掌控資金,投資於以下三種商業性企業:一、創設一個全新生意或投資於

1990年11月29日之後成立的企業;二、收買陷於困境的企業,加以整頓或重組,並保留原有員

工;三、購買已經存在的生意(指的是公司成立於1990年11 月29日之前)並加以擴充,增加原生意

資產淨值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員人數達40%以上。

不論是創設一個全新生意或是購買已存在的生意,對沒有在美國做過生意的外國投資者來說,都

是一項挑戰。現在,加入知名品牌連鎖店,拿到特許經營權(Franchises),成立一個新的連鎖分

店,可能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特許經營權指的是拿到一知名品牌公司的法律許可,可以在不同地方開設連鎖分店,用其品牌的

名稱、物品或服務。加入知名品牌連鎖店的好處是,由於公司已有其一定的知名度和一定的顧客

群,相當來說生意的營利有一定的保障,不用從零開始。另外,所有連鎖分店都可得到總公司在

廣告刊登、員工訓練、分店管理上的支援。對沒在美國做過生意的投資者來說,可以省去許多開

始創業上的困擾。

為了讓投資連鎖分店符合投資移民的要求,有些地方需要注意。首先,即使所購買特許經營權的

總公司早已成立,只要投資者是在新的場所成立一個新的分店,就算成立一個新企業,這時要創

造十個就業機會。但如果是投資於一個已成立的連鎖分店,就不算是投資在新企業。因此,必須

在已有的員工數上再增加十個員工。不論為何種情形,都要注意所投資的企業類型本身是否需要

密集的勞力,因此才有可能創造十個就業機會。一般常見的勞力需求較多的連鎖企業為速食店或

商業打掃清潔公司。若投資於較不需要勞力的連鎖企業,則有可能要在不同地方開多個連鎖分

店,以達到一共雇用十個員工的要求。另外要注意的是,由於投資移民規定直接投資者必須在某

種程度上直接經營其所投資的企業,如管理公司每天的營運或有公司的決策權,故在購買特許經

營連鎖店時,如果只投資錢下去,但對公司營運沒有決策權,並不符合申請投資移民。

在初步申請投資移民時,移民局多半會要求申請者證明自己投資的企業會創造十個就業機會。如

果是投資創造一個新企業,一般需要大量的材料來向移民局證明投資的新企業將會需要雇用十個

員工。但若是投資於連鎖企業,因為一般所有的連鎖分店基本上每個分店所提供的產品服務是一

樣的,所以若是其他分店都至少雇用十個員工,那麼自己現在所要投資成立的分店應該也會至少

要雇用十個員工。以這個角度來看,投資連鎖企業較易向移民局證明自己投資的企業會創造十個

就業機會。同樣,它也相對容易向移民局證明自己投資的企業會成功,進而較易或較快取得批

准。

投資連鎖企業需要購買特許經營權,其中包括必須付一定百分比的營業利潤給總公司。因此,它

雖然是比較安全的投資,但相對來說其投資回報率也可能較低。因此,選擇直接投資者,仍是要

考慮自身的經驗、所能承受風險的高低及所期待的回報率來決定是否投資連鎖企業,或是自己創

立新企業。

送外賣被劫受傷害 可申請U簽證

by 李定一律師主答

11.17.13 - 06:00 am

一讀者問

我幾個月前送外賣被搶劫,受到驚嚇,後來聽說若是犯罪受害者可以申請U簽證。請問:申請U簽

證的條件是甚麼?若有遞解令也可以申請嗎?可以申請配偶嗎?拿到U簽證後可以轉綠卡嗎?

答:

特定犯罪受害者,如經歷餐館打劫、家庭暴力、蛇頭販運人口、性侵犯、綁架、妨礙司法公正

等,可申請U簽證。受害者必須證明身體或心靈上因此事件受到傷害,且必須證明自己是幫助警

察或檢控官追查犯人或破案的證人。填寫表格中其中一份I-918Supplemental B表格需要由警察或

檢察官在上簽名,證明自己曾經幫助警察或檢控官作證。有遞解令的受害者可申請U簽證,必須

填寫I-192表格讓移民局答應讓目前沒有身分的人申請U簽證。U簽證批准之後,可請求法官把之

前的案子關掉,取消遞解令。另外,受害者申請U簽證時,申請裡也可包括配偶及21歲以下的孩

子。若配偶或小孩在中國,等自己的U簽證批准之後,也可申請在中國的配偶及小孩拿U簽證來

美。獲U簽證滿三年之後即可申請轉綠卡。

假護照免簽入境 調整身分需申請豁免

by 李定一律師主答

11.17.13 - 06:00 am

讀者問

我是美國公民,我的女朋友是中國人,五年前持假的日本護照來美國。護照上的名字不是她的,

只有一張照片是她的。因為日本護照是免簽的。她直接通關,沒有被抓,後來蛇頭把所有文件都

收走,但她有留下護照及入境章的副本。請問:如果我和她結婚,她是否可以在美國調整身分拿

綠卡,還是要離境?。

一般來說,如果是免簽 (visa waiver)來美國,如日本、韓國、加拿大、台灣護照,到美國之後是

不可以在美國境內改變身分 (change status)或調整身分 (adjust status)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形。

如果是和美國公民結婚,或公民子女申請父母,即可以在美國調整身分拿綠卡。

另外,雖然你女朋友目前已逾期居留(一般免簽只能停留90天),但因為她是經過通關進來的,

不是邊境偷渡,所以和你(公民)結婚之後,仍能留在美國調整身分,不用245 (i),也不用出

境。

但是因為她是用假的護照,所以除了遞交親屬移民申請(I-130)和調整身分申請(I-485)之

外,還要遞交豁免申請(I-601),請求原諒她當初用假文件欺騙美國政府。申請豁免的條件是要

能證明自己與配偶如果分開或是一起回中國會對美國公民直系親屬造成極度困難。極度困難則包

括美國直系親屬是否有身體上的疾病、心理上的問題,是否已移民美國很長時間融入美國社區,

去中國有無語言溝通問題,去中國能否找到工作,去中國是否會被歧視,是否會在財政上依賴自

己,是否已有許多親屬在美國,及中國醫療設備情況是否不夠水平等因素。

來美十年 兩種途徑轉身分

by 李定一律師主答

01.13.13 - 03:00 am

讀者問:

我於2001年從墨西哥邊境偷渡來美國,先生也在美國,有綠卡。我們有一個小孩在美國出生。我

最近去上教會,成為基督徒。但聽說申請政治庇護要在到達美國之後一年內申請。這是真的嗎?

像我這樣還能申請嗎?

答:

因為你不是由機場通關入境,假設也沒有245(i)條款保護,那麼即使你先生是綠卡身分,也暫時

不能幫到你。你只能自己申請政治庇護。一般來說,申請政治庇護的確規定要在到達美國之後的

一年之內申請,否則的話,即使是法官認定你曾在中國受過迫害,或是現在回中國會受到迫害,

也無法批准你政治庇護,只能批准你免遞解(withholding of removal)。只要中國情況沒改變,你

在美國就不會被遞解,而且每年可以拿到工作許可證(A-10卡)。但你不能申請家人,也不能拿綠

卡。不過也有例外的情形。如果你之前在中國沒有受過迫害,到美國後也沒有情況讓你擔心回中

國之後會受到迫害,那時當然不可能申請政治庇護。但目前你的情況改變了。你成了基督徒,擔

心回中國之後會因此遭受迫害。如果你在情況改變,成為基督徒的六個月之內申請政治庇護,法

官如果認定你回中國之後會遭受迫害,仍舊可以批你政治庇護,而不是前面所說的免遞解,哪怕

你進入美國已好多年。但條件是你一定要在自己情況改變之後的六個月之內申請。

另外,以你的條件,你也符合申請十年綠卡。十年綠卡無法向移民局申請,一定要向移民法庭申

請。如果你在向移民局提出政治庇護申請問話被拒絕之後,移民官會發起訴書(Notice to Appear)

給你,要你去出庭。在你第一個見庭的時候,法官會問你要申請甚麼,那時除了政治庇謢, 你還

可以向法官遞交十年綠卡的申請。十年綠卡的申請條件是:必須在發起訴書,要你出庭時算起,

之前曾在美國居住十年,有良好的品性道德,沒有犯罪紀錄,並且有美國公民或綠卡的父母、配

偶或子女。法官在決定是否批准你十年綠卡申請的一個重大考量是,如果你不能留在美國,你的

有美國身分的親屬會遭遇甚麼極度困難(extreme hardship)。如果能證明這點,加是有證明在美國

十年,而且也沒有犯罪紀錄,那麼法官就可以批准你的申請。

無法證明婚姻真實 結婚移民易被駁回

by 李定一律師主答

01.06.13 - 06:00 am

讀者問:

大概在2008年前,我在結婚網站認識我現今的太太,通過電郵與電話往來,並於2008年7 月21日

在香港註冊結婚。我向移民局申請我太太和繼女來美。移民局在2008年12月26日接受我的申請。

香港美國領事館調查我太太時,發現她與離婚的丈夫往一起,認我們的婚姻是假的。香港美領事

館約見我太太的時候脅迫和引導她簽了一份中文文件。大概意思是,承認她婚姻目的是為了移

民,讓女兒能就讀美國大學。

香港美領事館人員告訴她,你的申請我們是不批准的,你簽了這份文件你的女兒以後申請入境美

國就會有機會批准,但不簽以後就沒有機會了。我太太想打電話問我,但不被允許。總之是那個

翻譯在講話,那個移民官一句話也沒說。最後結果是駁回。

我又在美再上訴,但沒有在30天之內寄回證明婚姻文件,我的上訴被總領館駁回了。我當初以為

有結婚證明,我是公民,申請是很容易,我朋友他們也很容易。我愛我現在的太太,如果能批准

她來美,我願意與她白頭到老。

我現問題是:移民局對我這樣的情況有了案底,是不是在我以後再提供婚姻存在證明和真實性就

能批准?是否因為30內遲交了上訴證明婚姻文件就被駁回?我曾經再次回香港會見我太太,有

些相片和其他文件證明我們婚姻的存在。我現在再重新申請批准機會如何?現最主要的問題在哪

裡?找出問題後如何解決問題?我擔心繼女21歲超齡,移民局的計算方法是怎樣?如果我太太不

批准來美,我以後再去香港或大陸結婚是否有影響?

答:

如果移民局及領事館有你太太的聲明文件,聲明結婚是為了移民,那麼即使你有再多的夫妻共同

文件來證明結婚真實姓,恐怕也沒有大幫助,除非你太太能證明當時的那份聲明是在被強迫誘導

之下寫的,不是真實的,而且也能解釋為何仍與前夫住在一起才行。

若你超過30天才提交上訴文件,是一定會被駁回的。除非能證明有特別的意外情況讓你無法在

30天之內提交上訴。由於沒看到你的上訴駁回判決,在這裡無法知道是甚麼原因上訴駁回。

重新申請仍要解決之前提到的問題。移民局一定有你太太的案底。

要解決這個問題,除了要有大量夫妻共同文件證明婚姻真實性之外,你太太要證明當時的那份聲

明是在被強迫誘導之下寫的,不是真實的,並且也能解釋為何仍與前夫住在一起。由於你上訴已

被拒,所以現在只能重新申請I-130 ,一切重新來過。

公民遞交I-130表格申請繼女,只要你在遞交I-130表格時,你繼女是21歲以下,那麼她就被兒童

保護法保護,永遠不會超齡。

如果你和現在太太離婚,以後再和別人結婚,要申請新太太時,要看移民局是否有去調你之前和

現在太太的申請記錄。如果有,則對新的申請有影響。

利用檢控裁量權 要求緩遞解 (7/22/2012)

今年6月15日,美國國土安全局長發表了一份備忘錄,主要是針對目前人在美國沒有身分,而當初來美國時是16歲以下的人,可以要求暫緩遞解出境(Deferred Action),並進而可以拿到工作許可。

其實這項暫緩遞解出境的要求並不是一項新的法律。一直以來,在美國沒有身分面臨被遞解出境的人,都可以因為本身各種好的條件,要求國土安全局行使檢控裁量權,在一定期間內不要執行遞解出境的命令。被批准暫緩遞解出境的人,並不能因此得到在美國的合法身分,只是國土安全局在批准的有效期間內,不會執行遞解出境的命令,並且在這段有效期間內,並不能算是非法停留美國(unlawful presence)。被批准暫緩遞解出境的人若有經濟上的需求,還可以申請工作許可(C-14卡)。

美國國土安全局於2011年6月17日曾發表一份備忘錄, 裡面詳盡地解釋移民局執法人員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行使檢控裁量權,對某些特定的人不起訴或不執行不利的法律,其中包括有不發起訴書給目前沒身分的人,對已在法庭出庭的人同意關掉案件,對出庭已輸的人同意重新開案或是同意暫緩遞解出境。

在行使檢控裁量權時, 國土安全局主要會考慮以下的因素:申請人在美國的時間,尤其對合法身分的期間給予特別考量;申請人來美國的年紀,尤其是年幼時來到美國的人,會給予特別考量;在美國高中畢業並且在美國去追求更高的學位;自己或是直系親屬有參加美國軍隊;有無犯罪紀錄;國家安全及大眾的考量;對社區有貢獻;有許多親屬在美國;自己國家的情況;申請人本身是小孩或年長者;有美國公民或綠卡的配偶、父母或小孩;申請人或配偶懷孕、需要照顧嬰幼兒或是有嚴重的心理或生理的疾病;申請人須要照顧殘疾、生病或年幼的家屬;申請人被遣返的可能性;申請人是否有可能拿到美國身分;申請人和聯邦、州或其他地方政府執法人員配合程度等。

而今年6月15日剛發表的備忘錄則是針對來美國時是16歲以下的人,凡符合以下條件,則國土安全局可以考慮行使檢控裁量權批准暫緩遞解令:進入美國時是16歲以下;連續居住在美國至少五年;目前正在學校念書或已經高中畢業,或有高中畢業的同等學歷證明(GED),或是曾參加美國軍隊,目前光榮退役;沒有嚴重犯罪紀錄(felony)、顯著的輕微犯罪紀錄(significant misdemeanor)或多項輕微犯罪紀錄(multiple misdemeanor)或對美國社會安全沒有威脅;目前沒有超過30歲。

若被批准暫緩遞解令之後有經濟上的困難,可以申請工作許可(C-14卡),一旦暫緩遞解令被批准,通常是兩年有效,兩年後要再次申請。

這裡有些地方值得注意,來美國時是16歲以下,這裡指的來美國不見得是要合法通關入境,偷渡進入美國也可以。另外,所謂的目前不超過30歲是指在今年6月15日時沒有超過30歲,若第一次申請時被批准,二年後要申請更新時,理論上如果那時已超過30歲也可以。

至於要哪些證據來證明自己進入美國時是16歲以下、並且已連續在美國居住五年呢?一般來說,學校成績單、雇主證明信、銀行月結單、各種水電費帳單、醫療紀錄、加入軍隊的紀錄、報稅紀錄、曾經有過移民申請的收據、如果有出過移民法庭,出庭的紀錄、進入美國時的I-94卡、駕照、身分證、在美國結婚、生小孩的紀錄、租房子租約、信用卡帳單等都可以。

另外,條件裡註明不能有嚴重的犯罪紀錄、顯著的輕微犯罪紀錄或多項輕微犯罪紀錄。這裡嚴重的犯罪紀錄指的是刑責可被判至少超過一年的有期徒刑;顯著的輕微犯罪紀錄指的是刑責可被判最高一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犯罪性質有牽涉到暴力、武力威脅或攻擊性行為;多項輕微犯罪紀錄指的是犯過三項或以上的輕微犯罪。另外,即使沒有犯罪紀錄, 但對美國社會安全有威脅的也不符合申請,如曾參加過幫派。因此有這些紀錄但目前沒有被發起訴書要上移民法庭的人要特別注意,別輕易申請,因為如果不批准,有犯罪紀錄又非法居留很有可能會被發起訴書要上移民法庭。

國土安全局特別聲明,預計在今年8月14日之前會公布詳細的申請程序。在現階段,符合資格的人可以向律師諮詢,著手準備蒐集證明文件及材料。另外,如果目前正在移民法庭程序中面臨被遞解的人,可以透過代表律師向檢控官及法庭要求把庭關掉,進而申請暫緩遞解。

暫緩遞解不單只是適用於16歲以下來美國的人,如果有個人各方面的良好條件,仍是可以要求行使檢控裁量權暫緩遞解。由於這方面法律程序複雜,一定要向律師諮詢。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7/22/2012.

H1-B、國家利益豁免 條件放寬 (10/02/2011)

美國移民局於今年8月發表一份備忘錄,提到為了振興經濟,鼓勵創業,增加就業機會,對職業移民第二優先(EB2)和工作簽證(HIB)放寬申請條件,即中小企業自雇者可以自己公司申請工作簽證及第二優先職業移民,不另外需要雇主。

一、國家利益豁免

長久以來,美國移民法就在職業移民第二類優先類別內設有「國家利益豁免」(NIW)一項,因此申請國家利益豁免的人,首先必須符合第二類優先的條件:擁有碩士以上的學位或能證明其本身在科學、藝術或商業領域中有特殊的才能,而有益於美國的經濟、文化和教育。

如果沒有「國家利益豁免」,雇主必須向勞工局提交勞工紙申請(PERM)。一般來說,在職業移民申請過程中,最複雜也最困難的就是獲得勞工紙的批准。在申請中,雇主必須登廣告先招聘美國員工,只有在雇主能證明已登廣告招聘卻找不到適合條件的美國員工後,其勞工紙申請才能獲得批准。而國家利益豁免免除勞工紙申請的這一步驟。所謂的國家利益,移民法中並沒有明確定義。但根據以往案

例,申請者必須證明以下三項:

一、申請者必須在非常有意義的領域內工作,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指的有意義的領域著重在申請人的工作領域,而不是申請人本身所具備的條件。曾經有過這樣一個案例,申請人是工程師,而所工作的領域是建築高速公路的橋樑,最後移民局認定建築高速公路的橋樑屬於有意義的工作領域。

二、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工作對美國有利,且這個利益範圍是全國性的。移民局在8月發表的備忘錄中提到,自己創業的中小企業自雇者,可以經由證明自己公司成立後會創造就業機會給美國員工,並且這個地域性增加就業機會可連帶性增加全國類似相關的工作機會,或者申請人可以證明由自己公司區域性的增加就業機會,會對全美國經濟有正面的影響。

三、申請者必須證明其本身能提供給美國的利益大於勞工紙申請所帶來的保護美國員工的利益。移民局8月備忘錄指出,中小企業自雇者可以透過證明自己不會搶走美國員工的工作機會,相反自己的公司可以給美國員工增加就業機會,來滿足這項要求。

二、工作簽證

一般來說,普通非移民「工作簽證」必須由美國雇主出面申請,證明雇主和工作簽證申請者有雇主和雇員的關係,申請者必須至少有學士以上的學位,而其工作的職位必須是專業性的工作。

移民局8月份的備忘錄中說,自雇者可以用自己公司為自己申請工作簽證。自雇者申請工作簽證時,必須符合以上的條件。要如何證明自己的公司和自己有雇主和雇員的關係呢?移民局8月份備忘錄中指出,若公司有獨立的董事會,而這個董事會可以行使權力雇用、解雇、支付薪水並且監督自己,則可以證明自己公司和自己有雇主和雇員的關係,進而可以用自己的公司申請自己的工作簽證。

另外,前面提到的職業移民第二優先中,如果不符合國家利益豁免的條件,但本身具備職業移民第二優先、且在自己公司的工作職位是專業工作,也可以同樣用自己的公司來替自己申請勞工紙,進而取得職業移民綠卡,只要能夠證明自己的公司和自己有雇主和雇員的關係。

移民局這份因應美國經濟局勢的備忘錄,鼓勵外籍人士在美國創業,並且提供自己創業自雇者申請工作簽證及移民的機會。建議符合條件者儘早和律師諮詢,並提出此類申請。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10/02/2011.

報稅與十年綠卡 (5/30/2010)

常有人向我詢問申請十年綠卡(Cancellation of Renewal)要不要報稅。最近,聯邦第二巡迴法庭有一則有關十年綠卡與保稅的案件的裁決,涉及到申請十年綠卡與報稅關聯性的問題。我想在此向讀者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申請十年綠卡的條件是:一、在美國居住至少十年;二、申請人必須具備良好的道德操守;三、必須有美國公民或綠卡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而且,要能證明若申請人不能留在美國,他們的美國公民或綠卡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會遭遇極大的困難(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

首要的條件是要證明在美國居住至少十年。要注意的是,這個十年如何計算。如果從來沒有上過法庭,基本上只要自己進入美國的時間和現在申請之間相隔有十年即可。但若以前上過法庭,則在發出起訴書(Notice To Appear)那一天就中斷了。若進入美國的時間和起訴書發出的時間相隔十年,則有資格申請十年綠卡。若中間沒有相隔十年,則雖然以後時間仍繼續往前走,但對以申請十年綠卡的條件來說,時間已中斷,不管自己在美國待多久,永遠沒有辦法達到十年的標準。

假設達到在美國居住十年的資格,在申請十年綠卡時,要向法官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美國居住十年。在申請表上,也要詳細提供自己這十年的居住地址以及工作經歷。既然自己證明了在美國居住十年,也有工作,在美國有工作自然一定報稅,所以根據你填的申請表的工作經歷,法官自然會要查看報稅表。但如果十年都是家庭主婦,沒有工作,沒工作自然沒有報稅,也就不會要求看稅表。不過,若先生有工作,而自己和先生聯合報稅,則要看先生的稅表。來證明自己的的確在美國居住十年。

申請十年綠卡另一項要求,就是要證明申請人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在過去,只要沒有下列的問題,一般來說法官是不會認定申請人沒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它們是:習慣性酗酒者、以從事性行為而謀利者、幫助別人偷渡到美國者、一夫多妻者、犯過有關道德的刑事罪(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犯過有關毒品的罪或販賣毒品者、被定過二項以上的罪而刑罰為五年或以上的入獄者、以非法賭博為生者、犯過二項以上的賭博罪的人、曾欺騙過美國政府以達到移民的利益者、曾因犯罪而被關過180天以上的人、曾參加過納粹政府迫害人或曾經迫害過人或參加大屠殺的人。

但在最近,紐約的一位法官卻以申請人沒有良好道德操守否決了一件十年綠卡的申請。申請人沒有以上有關操守的問題,並且每年都有持續報稅,但法官發現他並沒有照工作所得如實報稅,少報了收入而逃了稅,並且因為報稅少而拿了政府補助,住在紐約市的政府樓。法官以此為理由,認定他沒有如實報稅,卻用了其他納稅人的錢來享受政府樓的好處,以沒有良好道德操守而拒絕了他的十年綠卡申請。

申請人提出上訴。在上訴時,他雖然把以前少報的稅補了,但上訴法庭認為法官的判決沒錯,而改正過的報稅表正好證明申請人以前的確逃稅,證明法官的判決沒錯,並且申請人沒有解釋為何之前少報稅,因此維持原判,不批准他的十年綠卡申請。申請人繼續向聯邦法庭上訴,聯邦第二巡迴法庭也維持原判。

以上這則最近的聯邦第二巡迴法庭判例,說明了不僅要報稅而且要如實報稅對申請十年綠卡的重要性。報稅不只是作為自己在美國居住十年的證明,更是法官判斷良好道德操守的依據。

預計在最近的聯邦第二巡迴法庭的案例之後,更多的法官在判案時,特別是屬於第二巡迴法庭的紐約和康州,會注意到報稅的問題。打算或正在申請十年綠卡的人,一定要特別注意。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5/30/2010.

領SSI者申配偶 須找副擔保人 (12/6/2009)

讀者孫先生問﹕

我的申請已到要交經濟擔保書的時候,我是SSI的領受者,每月領674元,年領8088元。

我的朋友願作我的副擔保人。他單身,但報稅不多,w-2只有1萬8000多元。我亦是無家累,只有我與我在大陸的太太。

請問:副擔保的條件夠嗎?或是須要多少才算夠?我若一時找不到副擔保人,那這個申請案可保留多少時間?就是說有多少時間讓我找副擔保人?

答﹕

若自己的收入不夠,必須找副擔保人(co-sponsor)。

首先,副擔保人一定要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

計算副擔保人要有多少收入才夠時,主要要看副擔保人自己家裡有多少人,加上這次要擔保的人(你的太太),再加上若他以前有擔保過而還沒成為公民的人,然後再根據加起來的總數,來查看移民局的規定。

以你的例子來說,副擔保人沒有家人,只有他一人,若他之前也沒有擔保過別人,則加上你太太,一共兩人。

目前移民局規定,兩人必須要有至少1萬8213元。

另外要注意的是,最近廣州領事館對副擔保人的審核要求很嚴格,最好要讓領事館了解副擔保人和你是什麼關係以及證明副擔保人真的有誠意要擔保。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12/6/2009.

等排期 需符245(i)條款 (12/6/2009)

讀者Ling問﹕

我的朋友於2001年10月以F1學生簽證來美,讀了一個學期後,輟學至今,F1簽證已過期。

他父母於2003年移民來美,他大姐是美國公民,申請他們來美。他父母親於2003年9月為他提出第二類優先親屬移民申請,他父親於今年入籍為美國公民,並已將第二類優先親屬移民排期轉為第一類優先排期,現在排期已到,11月排期為2003年10月15日。請問﹕

他現在能否在美國調整身分? 今年他已28歲,未婚。

如果可以,需要什麼證件,如何申請? 如果移民局不同意調整身分,會不會將其遞解出境?我們問了很多律師,回答不一樣,希望你們給予正確答覆。

答﹕

因為你朋友的父母申請是需要排期的,所以除非他有245(i)條款的保護,否則他無法留在美國問話調整身分。

要符合245(i)的保護,必須要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有提出過親屬移民申請或勞工紙申請,並且他本人必須要證明他在2000年12月時人在美國。

若沒有245(i)條款的保護,唯有當初進入美國時是由機場通關進入(或在機場被抓),有I-94小白卡,並且移民申請是不用排期的直接親屬移民(immediate family),如公民申請配偶等。

所以你的朋友雖然是以學生簽證身分通關進來的,但因為第一類親屬申請不是直接親屬申請,需要排期,所以除非有245(i)條款保護,否則現在因為在美國沒有合法身分,不能在美國問話調整身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最近移民局常在調整身分被拒之後,發起訴書(Notice to Appear)要申請人上庭,見移民法官。

在移民法庭可以重新向法官要求申請一次調整身分問話,但若法官也拒絕時,則會下遞解出境的命令。

一般來說,若移民局沒有發起訴書要申請人上法庭,則只有移民局的拒絕,是沒有遞解令的。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12/6/2009.

協助破案 可辦U簽證 (12/6/2009)

Lin讀者問﹕

我先生在多年前持K-1簽證入境,並未與對方結婚。他後來與我結婚,我是公民,我們有兩個小孩。

在去年底,他在送餐中被人持槍搶劫,後逃脫,當時剛好有警察經過,並和警察一起在附近尋找犯人,並在幾條街外幫助警察找到,現場就指認犯罪人,並在之後多次出庭做證人,到目前案子還未完全完結。

我想問我先生有資格申請U簽證嗎?我們該如何做?如果申請不准會被遣返嗎?對於他目前的身分有何危害和影響?

答﹕

U簽證是一種非移民簽證,主要是給特定的犯罪受害者合法留在美國工作的簽證。

U簽證一年有1萬個名額。

申請人必須要是某些特定犯罪的受害者,如因強暴、人口走私、迫害、家庭暴力、強迫從事賣春行業、非法拘禁、綁架、謀殺、攻擊等罪而受到身體或心理的創傷的受害者。

同時,受害者必須要是能協助美國政府破案的重要證人,並且願意提供協助。

申請方法為提交I-918表格到Vermont的移民局。

I-918表格中有一項要求,一定要有美國政府檢察官或聯邦、地方執法人員的證明書,證明申請人是有力協助破案的證人。

以你先生的情形,被人持槍搶劫可算為被攻擊的受害者,又有協助政府調查,起訴案件,應該是符合申請U簽證,但一定要求檢察官出證明書才行。

如果想申請,建議最好在案子還沒完全完結之前,要求檢察官出證明書,因為此時檢察官願意出證明書的可能性較高。

如果申請沒有被批准,一般不會馬上有遞解令,除非移民局發起訴書要你先生見移民法官,而法官又判他遞解出境,才會有遞解令。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12/6/2009.

政庇綠卡入籍 沒有中國護照怎麼辦?(10/11/2009)

讀者黃偉問﹕

我是1995年偷渡來美國的, 那年我27歲。1997年,我申請六四政治庇護通過,2003年拿到正式綠卡,現在想申請入籍。請問﹕我需不需要當兵紙?沒有中國護照、難民證、回美證是否可以?大學文憑是否需要帶去?

答﹕

如果你在18到26歲之間時人在美國,不管是何種身分(除了合法非移民身分,如工作簽證、學生簽證),而且你在申請公民入籍時,仍在26歲以下,那麼你就必須要有當兵紙 (Selective Service Registration)。

一般來說,已有綠卡的人,只要持綠卡及護照即可出國及回美國。若沒有護照,可以申請旅遊證件。但是要注意,因為你是由政治庇護拿綠卡的,一般不建議你回中國。因為在你回美國時,美國政府可以因為你回中國平安無事,因此認為你回中國不會受迫害而取消批給你的政治庇護。

此外,考公民並不需要攜帶大學文憑。(/李定一律師主答)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10/11/2009.

有案底 影響配偶入籍嗎 (10/11/2009)

讀者林先生問﹕

我和我太太2003年9月拿到綠卡,至今只出境美國二次(2004年140天,2007年21天),預計本月申請公民入籍,並希望在10月1日以前提出申請,但是因有要事預計今年10月10日至19日想出國九天。請問﹕在填N-400申請表時,是否需要將此段出國期間事先填入?但萬一到時沒有出國怎麼辦?

我在貴刊看到﹕移民局規定,除了美國公民以外,其他在美國居住的人,只要搬家都要填寫AR-11表通知移民局。我們自從來美國後共搬了三次家,不確定是否每次都有填表通知移民局。

請問我們如何可以得知移民局已有我們的最新地址或搬家紀錄?萬一搬家時漏通知移民局會如何?

我一生從未有過汙點,卻在去年1月犯下Offense Charge487(a) PC-Grand Theft。後來經精神科醫師診斷患有重度憂鬱症,幸得法官採信,於2007年7月判定3年Probation, 360天House Arrest和60天Community Service。也還好至今移民局沒有來信需要我去見移民法官或說要收回我的綠卡。請問﹕現在只能我太太先申請公民入籍,我的事件會否影響她的入籍呢?我如果現在提出申請入籍,應會被拒,只好延後申請是嗎?可否Probation過後2010年提出申請?貴刊也曾提過,建議等有不好道德行為過了五年後再申請,那是從2007年1月還是7月開始算起呢?

10月10日至19日我可以和太太一起出國九天嗎?回國入境時,海關是否會刁難或沒收我的綠卡?我的綠卡2013年10月到期,如果到時仍未成為公民,Renew綠卡是否會有問題?

答﹕

在填N-400表格時,不用先將你未來可能出國的時間填上,等到考公民問話時,官員會重新根據表格的問題口頭問你,若那是在填表之後才出國的紀錄,可以口頭告訴移民官。

若不確定自己有沒有通知移民局搬家,建議再通知一次。尤其如果你有申請的案件送給移民局,正在等待審核,更要注意,若沒有通知換到新地址,則移民局仍會寄各種通知到舊地址,如此就可能錯過了打指模或問話的通知。

你的案件不會影響到你太太的公民入籍申請。

公民入籍申請有一項規定,就是申請人必須證明有良好道德,若有犯罪紀錄,則申請可能被拒。不過這項要求只要證明由申請公民入籍時往前推算五年的時間。以你的例子來說最好是在2012年7月以後再申請。

若你出國回美國時,有可能因為過去的犯罪紀錄而被取消綠卡。這時你就必須要見移民法官,由法官來判定你犯的罪是否會導致綠卡被取消。若果真如此,就要看你是否有條件申請豁免。這一切都要看你犯的是什麼罪,有的犯罪紀錄會影響綠卡的保留,有些不會。

建議你要拿所有你出刑事法庭的紀錄,找移民律師親自咨詢。在你申請綠卡更新時,情況如之前所說的出國情形一樣,一切要看你的刑事出庭紀錄來決定你的綠卡是否有被取消的可能性。這裡順帶一提,即使你的綠卡本身過期 ( 一般是10年有效),你美國永久居民的身分除非被取消,否則是一直有效的,不會因為綠卡本身到期,沒申請更新延期而被取消。只不過若沒申請綠卡的更新延期,你沒有書面的文件來證明你美國永久居民的身分而已。(/李定一律師主答)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10/11/2009.

超過85歲 能免試入籍嗎 (10/11/2009)

讀者吳波如問﹕

我於1994年9月29日自台灣來美依親(兒女均在美),於當年(1994)11月16日收到綠卡(批准於1994年10月19日),時年73歲。至今未離美超過6個月。聽人家說來美超過或將近15年,即可申請免試,或以母語入籍。我今年已85歲半,應已合此條件。請問﹕此說確否?若正確,我應何時提出申請為宜?向何機關申請?

答﹕

如果在美國拿到綠卡並居住超過15年,本人現在年紀超過55歲,或是拿到綠卡並居住在美國超過20年,本人現在年紀超過50歲,則可申請免考英文。但是仍要考美國歷史及政府知識,只是可以用母語考。若是年紀超過65歲,而且拿綠卡並住在美國超過20年,則考試題目會是針對老年人的題目,比較簡單。

你年紀以超過55歲,到今年10月則拿綠卡滿15年,又一直居住在美國,可以在10月時申請考公民,並且要求免考英文,用母語考美國歷史及政府知識。只是因為你還沒拿綠卡滿20年,所以不能考比較簡單的題目。

若是住在紐約及新澤西州 ,則應將N-400表格寄到移民局﹕USCIS, P.O. Box 299026, Lewisville,TX 75029

(/李定一律師主答)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10/11/2009.

申請父母移民 報稅不足怎麼辦 (8/30/2009)

讀者問﹕

我是美國公民,在2007年7月申請父母移民。我在2006年報稅1萬4000元,在2007年是1萬7000元。當時,我們只有一個孩子。在2008年我又生了一個孩子,我們三個人報稅1萬4000元。我父母是在2009年4月15日通知在廣州問話被拒,理由是到美國會成為美國公眾負擔。

我知道我的稅不夠,當時我就找了一個親戚做副擔保,他每年的稅都有10萬左右,為什麼還是被拒簽?以前我朋友和我一樣條件都可以。我現在該怎麼做?如果我在2009年的稅有達到要求就可以嗎?稅是要多少呢?還有我聽說如果被拒簽超過一年的話要重新申請,是這樣嗎?如果我在2010年4月15日之前補好稅,就不用重新申請是嗎?還有我在2007年7月份也幫我哥和姐提交申請移民,在一個月後收到移民局的收據,之後就再也沒收到什麼信,請問是正常的嗎?大概多久我還會收到移民局的有關通知呢?

答﹕

你自己家裡有三人,加上你申請的父母親一共五人,你的報稅必須至少要3萬2238元。若是不夠,則要有共同擔保人(副擔保人)。照理說你的副擔保人報的稅有10萬,應該足夠,但最近我常看到有人在廣州領事館被拒簽,理由是會成為美國公眾負擔,即使有副擔保人也沒用。原因是廣州領事館不相信這個副擔保人會真的在你財務有問題時擔保你。所以建議一定要讓廣州領事館知道你和副擔保人的關係,最好副擔保人能夠寫一份地保公證的聲明書,證明他一定會負起擔保的責任。另外,親屬移民的申請在送到領事館之後,一共有一年的時間讓你去把整個申請程式完成。若在一年之內沒完成,則只能重新申請了。

你替你哥哥和姐姐提出的申請,因為屬於兄弟姐妹申請,排期有可能要十年之久。移民局也知道這一點,所以不急著審理,因為即使批准了,也是要等大約十年的排期。

/李定一律師主答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8/30/2009.

離婚後再婚 不影響原綠卡申請 (8/30/2009)

讀者黃仕文問﹕

我有一個親友。他哥哥在2000年幫他申請移民(屬兄弟姐妹類),現在等排期。其間,他在中國結婚又離婚。現在他想再和一個美國公民結婚。請問如果再結婚,他妻子怎樣去移民局申請?要不要再轉為其他類身分證件來申請?還有美國公民妻子幫他申請來美會比原來的排期快嗎?或需要什麼證件?

答﹕

你的這位親友如果和公民結婚,他妻子先要向管轄她在美國居住地區的移民局遞交I—130申請。I—130批准後,檔案會轉到國家簽證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等生活擔保書等文件齊全之後,檔案就會被送到廣州領事館問話了。問話通過,他即可拿移民簽證來美國。

美國公民妻子申請會比原來的哥哥申請快,因為公民申請不用排期,而兄弟姐妹申請的第四類優先現在排到1999年2月。但是要注意,一個人可以同時有不同類的移民申請,所以雖然和公民結婚,有新的I—130申請,並不影響原來哥哥申請的I—130。

事實上,我建議你這位親友保留原來的申請。如果萬一公民妻子的申請有變化(如離婚) ,或不被批准(如不被相信婚姻關係是真實的),等到哥哥申請排期到之後,他仍可用哥哥的申請來拿綠卡。

/李定一律師主答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8/30/2009.

重新申請k1 補充證據必須很強 (8/30/2009)

讀者小林問﹕

我去年12月以k1簽證申請我的未婚妻來美,今年6月底到廣州領事館面談之時,領事館不批准我的未婚妻的k1簽證,理由是領事館認為我和未婚妻的關係不是真實的。現在我要問的是:是等此檔案退回美國後再提出重審此案、現在立即重新再申請k1簽證,還是返回中國與我未婚妻結婚後,再申請移民簽證?

答﹕

若是你的案件在領事館問話時被拒,領事館會把檔案送回美國移民局,移民局會通知你,打算把當初批准的申請否決(revoke),這時你會有機會提出證據反駁。若移民局認為你交的文件證據充分,則會重新維持之前批准的申請,再把檔案送回廣州領事館安排問話。相反的,若移民局認為你的證據不充足,則會否決當初批准的申請。整個的程序費時,很可能會花上一兩年的時間。

若你現在立即重新申請,因為有以前的紀錄,估計也很難批准,除非你有很強的證據,證明你和未婚妻的關係。若你返國和未婚妻結婚申請移民簽證,仍然要有很強的證據,證明你和太太的真實婚姻關係。

/李定一律師主答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8/30/2009.

持假護照入境 可否提豁免申請調整身分? (8/16/2009)

一讀者問﹕

我2002年持假護照從甘迺迪機場到美國。現在我太太是公民,且有在美國生育兩個孩子,並且保有假護照原件,還有I-94卡(名字是別人的)。我的問題是,以我的條件,可否在美國提出豁免申請調整身分?如果提出申請有什麼風險?

答﹕

若是你沒有245i的保護,則必須要向移民局證明你當初雖然沒被發現、但的確是由機場用假文件通關進來的。若有I-94卡證明是由機場通關進來,而且現在是和美國公民結婚,則即使沒合法身分,沒有245i保護,仍可在美國調整身分拿綠卡,不用出境。以你的情形,要注意的是,雖然當初移民局沒發現你用假證件,但現在你自己必須告訴移民局,以證明你是由機場進來的,所以移民局會給你一個欺騙罪(fraud charge),你必須要另外申請豁免(waiver)才行。申請豁免,要證明若是你無法留在美國,會給你公民的太太造成怎樣的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只有困難夠大,移民局才會批准豁免。

另外,你問題中並沒有提到你後來進美國之後,有沒有自己申請政治庇護,有沒有已經出庭失敗被法官下了遞解令。若有,則你在申請調整身分之前(I-485)須先向法官申請開案。因為除了在機場當場被抓的人,其他有出庭紀錄有遞解令的人,其調整身分申請的審核權在法官,移民局沒有權利審核。

/李定一律師主答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8/16/2009.

加公民被雇用 應如何申請居留? (8/16/2009)

讀者Ting 問﹕

我兒是加拿大公民,現攻讀大學會計系,將於今年11月畢業(有學位),有意就業,而有下列一些問題﹕

加國公民以F-1身分畢業後在美停留時間有多久?實習時間一年OPT過去已經使用。聽說加國公民具此學位者,若有雇主僱用,可申請TN簽證。如確實符合被雇條件,應向那個機關申請?填送何種表格?又從申請到批准大概要多少時間?

答﹕

加國公民持F-1學生簽證在美國畢業後可在美國停留的時間是和其他國家的公民一樣的。一般來說,F-1學生簽證畢業後有一年的實習時間(OPT),對有些本科是科技項目的學生最長可有17個月的時間。實習時間結束後,若沒有轉換為其他非移民簽證,如工作簽證,則只有60天的緩衝期(grace period),之後則必須離開美國。

加拿大及墨西哥的公民,若其從事的是專業工作,則可以申請TN工作簽證來美國工作。會計師即屬於專業人士之一。

加拿大公民可以直接在美國和加拿大的邊境申請,不用事先向移民局或領事館申請。申請時要有雇主的工作信,並且有學校成績單、文憑證明自己屬於某項專業領域。若從事的工作需要執照,則必須出示執照。另外,要有加拿大護照,證明擁有加拿大公民資格。

/李定一律師主答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8/16/2009.

遞解令在身如何調整身分? (8/16/2009)

讀者王小姐問﹕

我是美國公民,在2001年4月前結婚,並且成功的申請到I-130,也有245(i)保護。後來去申請綠卡,才發現先生在1985年餐館打工被捉,後來有上庭,但是因為離開餐館,法院寄來上庭通知沒有收到,故有遞解令,在1987年生效。現在請問幾個問題:

當初他是從邊境偷渡進來的,後在餐館打工被捉,才有遞解令。現在因為我有罹患乳癌,兩側分別是第1、2期,我可以用我有重病在身,需要先生照顧,來為我先生重新申請取消遞解令嗎?成功機會大不大呢?他從來都沒有報稅,現在我幫他申請到報稅號碼,請問要報多少年的稅?2001年申請的I-130,他的245i保護還有效嗎?但是我們還沒有繳罰款。

答﹕

你是美國公民,又有了I-130批准單,也有245(i)保護,你先生雖然有遞解令,仍是可以在美國申請調整身分拿綠卡的。只是因為當初他是偷渡進來的,又有遞解令,所以必須要申請重新開案才行。你先生的調整身份問話,必須要在重新開案之後,向法官申請。而申請重新開案,若案子一旦打開,原先的遞解令也就取消了。

要開案取消遞解令,法律規定必須要在被判遞解出境的90天之內申請。若是逃庭而被判遞解出境的,則要在180天之內申請開案,或者是能證明以前不知道要出庭,最近才知道。若不能證明,則最好在向法官申請開案之前,先向政府律師要求答應聯合開案。

若政府律師答應聯合向法官申請開案,法官多半會批准。向政府律師要求時,政府律師會衡量整個案子的情形,看是否值得幫忙一起向法官申請聯合開案。這時一定要把自己案子好的地方呈現,譬如每年有報稅,沒有犯罪紀錄等。像你的情形,因為你有病要先生照顧,政府律師是會把它列入考慮的,的確會有利於政府律師答應聯合開案。

另外,自己案子壞的方面,一定要想法解釋清楚,譬如逃庭,要解釋當初為何沒去出庭。

成功機會如前所述,若自己案子好的因素多,而壞的地方也解釋清楚,則較易成功。為了要加強自己案子好的因素,讓政府律師答應聯合開案,最好是有了工作每年都有報稅。

當初批准的I-130,除非你在當初遞交的時候,就是不能被批准的,譬如婚姻不是真實的,或者早已被否決,否則現在仍是有效的,你先生仍有受到245i的保護。至於罰款,是要在案子打開後,向法官遞交I-485和I-485A調整身分申請時,才要交給移民局的。

/李定一律師主答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8/16/2009.

申請未婚夫K-1簽證具體步驟 (7/19/2009)

讀者Ms. Yao問﹕

我是入籍公民,現在欲申請K-1簽證為我未婚夫從中國來美完婚,卻不知具體步驟,煩請指點。

答﹕

你必須先向移民局遞交I-129F表格及455元的申請費。遞交至哪一個移民局由你目前居住地決定。等I-129F批准後,你未婚夫就要在領事館問話,問話通過後即可以拿到K-1簽證來美。來美之後你未婚夫必須要在90天之內和你結婚,然後遞交I-485表格調整身分拿綠卡。

/李定一律師主答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7/19/2009.

和女友結婚後申請她移民 須要證明有足夠收入擔保 (6/28/2009)

by 李定一律師主答

讀者Paul Chung問:

我有已交往3年的女友,她今年48歲,先生已病逝5年。每年都是我返台與她相聚一個月左右。2008年初,我想邀她來美一遊,所需資料齊備,但是AIT拒發簽證,原因是單身及無出國紀錄。是否有其他管道可以申訴取得簽證?我是公民,我倆是否可以在台灣結婚,再以探親方式取得簽證?因為無法確認適應美國生活方式之前,她暫時不想移居美國。我現年63歲,年報稅1萬9000元到2萬元,身體健康,台美皆有房產、定存及債務,有一女早已成年。女友有一子19歲和一女15歲,將來申請移民需要多少金額來做擔保?

答:

一般來說,申請美國觀光簽證屬於非移民簽證,必須要證明沒有移民美國的企圖,短暫來美後一定會回去。所以證明在自己母國有工作、有親人等及證明自己一定會回去,是非常重要的。

若領事館不相信她會回去而不發簽證,除非是有法律上的問題及錯誤,可向美國國務院要求詢問其意見,否則無法推翻領事館的決定。

你若和你女友結婚,由於你是美國公民的身分,恐怕只會讓領事館更加不相信你女友來美後會回台灣。若將來你和女友結婚後想申請她移民,你必須要證明自己有足夠收入擔保她移民來美。若你本身收入不夠,則可以找共同擔保人。共同擔保人必須有美國公民或綠卡身分。以你女友為例,由於你女兒已成年,不用你撫養,所以你加上你女友一共兩人。根據目前的規定,你起碼要有大約1萬9000元的年收入。請注意,這個數目每年會調升。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6/28/2009.

綠卡若經由養父母得到 不能申請親生父母移民 (6/28/2009)

by 李定一律師主答

讀者陳美燕問:

我現年22歲,大學畢業,目前在某機構任職,年薪約6萬5000元。我生長在越南胡志明市,出世約十天我生母太窮,將我送給她的一位好姊妹。我養父母將我帶到休士頓居住。我的全部證件跟養父同姓。我時常和生母通電話,目前他一個人在越南居住。她告訴我說如果我驗DNA可以證明我與她是母女關係,可以申請她來美國團聚。現我有下列問題:驗DNA證實後,是否她有資格來美國?驗DNA在美國進行或回越南?這樣申請可能性大嗎?

答:

如果你自己當初的綠卡是經由你的養父母而得到的,那麼你就不能申請自己的親生父母移民來美。

你驗DNA是在美國驗,而你母親則是由在美國移民局認可的檢驗中心寄採樣器具到越南,而你母親在越南的醫院帶身分證明去採樣,然後由醫院將採樣的樣本送回美國檢驗中心化驗比對。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6/28/2009.

若在邊境偷渡進來無法在美調整身分 (6/28/2009)

by 李定一律師主答

讀者問:

本人勞工綠卡申請多年,今年2月問話通過,3月17日按綠卡指模,現已兩個多月,請問什麼時候才可收到綠卡?還有一個問題,我弟2004年偷渡來美,沒有任何文件證明,但他有公民太太與公民新生兒。請問弟弟是否有機會定居美國?如果不可,是否還有其他特殊情況?

答:

你什麼時候拿到綠卡,取決於你的安全背景調查要花多久時間。每個人所需的時間都不同。如果你的名字和有過犯罪紀錄的人相似,那就有可能會花久一點的時間。所以無法確切知道需要多久。

若是沒有245(i),則如果你弟弟當初進美國的時候是在機場通關進來,或是在機場被抓,那麼他和公民結婚仍可在美國調整身分拿綠卡。但若是在邊境偷渡進來,則無法在美國調整身分,必須回中國的美國領事館問話。但是他若是回去問話,如果在美國已沒身分超過一年,則離開美國後十年不能再進入美國,除非申請豁免,並且被批准。

若不能在美國問話拿綠卡,也不願回中國問話,則只好考慮其他途徑留在美國,譬如申請政治庇護。如果你弟弟有了兩個小孩,有可能以怕回中國後會受中國計畫生育迫害結紮而申請政治庇護。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6/28/2009.

離美逾一年 移民局有權取消綠卡 (6/28/2009)

by 李定一律師主答

一讀者問:

我父親於2008年1月以移民身分入境美國,但在美居住期仍未超過兩個月。他只是每年2月、8月來美一次,但不超過兩個禮拜。他有美國銀行帳戶,並由我幫助他和我母親合併報了2008年聯邦稅。我想諮詢一下,這樣會不會對他造成影響,如綠卡沒收,遣返回國的情況發生?或者留下不良紀錄呢?

答:

擁有美國永久居民身分,必須滿足移民法的規定,每次離開美國不能超過六個月。若離開超過六個月,但沒超過一年,則必須向移民局證明自己仍以美國為自己的永久居留國家,離開美國是有特殊原因。

至於如何證明自己仍以美國為自己的永久居留地,移民局多半會看此人和美國有多少關聯,譬如報稅、銀行帳戶、有無不動產、有無親屬在美國等。若一次離美超過一年,則移民局有權利把綠卡取消。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6/28/2009.

申請臨時綠卡轉永久綠卡時 不能帶上你的兒子 (5/31/2009)

一讀者問:

我是透過婚姻拿到兩年臨時綠卡(10/27/07-10/27/09),也就是說,我要在今年9月底和10月初遞交正式綠卡的申請表(1-751表)。我的兒子(16歲)今年7月14日才從中國大陸江蘇移民到美國,他的綠卡時間 (7/14/08-7/14/10)。

我的問題是:如果我今年10月申請正式綠卡時,可以帶上我的兒子一起轉正式綠卡嗎?還是他要等到7月14日才能申請1-751卡呢?

答:

你在申請臨時綠卡轉永久綠卡時,不能帶上你的兒子。他必須要在自己的臨時綠卡到期的90天之內,自己申請I-751。

/李定一律師主答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5/31/2009.

K-1身分來美須與當初申請者結婚 (5/31/2009)

K-1讀者問:

我是2001年以K-1身分入境美國,因跟未婚夫沒有共同語言,沒有結婚。後來跟現在的老公在美國生了兩個孩子,老公現已歸化入籍了。請問:

1.我有條件留美申請綠卡嗎?

2.假如暫時沒有條件留美申請綠卡可否有條件申請駕照?

3.假如我自動離境,能否在短期內再合法入美?

4.能否提供建議?

答:

1.因為你是以K-1身分來美的,移民法規定,以K-1身分來美,除了和申請你K-1簽證的未婚夫結婚可以在美調整身分拿綠卡之外,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在美調整身分。

2.如果在美無法申請綠卡,而現在又沒有合法身分的話,可能會因為可以證明身分的文件不足,而申請不到駕照。具體申請駕照的要求,各州都不同。

3.移民法規定,若在美國逾期居留超過180天,離開美國後,三年內不能再進入美國,若逾期居留超過一年,則十年不能再進入美國。以你的情況,因為已逾期居留超過一年,所以如果你自動離境,將會在未來十年不能進入美國。

你現在的先生是美國公民,雖然你因為K-1身分來美的原因,不能在美國調整身分拿綠卡,但你仍可以經在中國的美國領事館問話而拿綠卡。如果你離開美國回中國去問話,如前所說,將會十年不能進入美國,但這項規定可以要求豁免(waiver)。如果你能證明你美國公民的先生及小孩,會因和你分開而遭受極大困難,而豁免被批准的話,你就可以在綠卡簽證問話通過後來美國,不用等十年。不過,目前此豁免很難被批准,所以必須考慮清楚再決定。

4.另外,因為你仍是中國公民,在美國生了兩個小孩,有可能回中國後,會因計畫生育政策被強迫結紮。你可以用這個理由,考慮在美國申請政治庇護。由於這方面的政治庇護不斷出現新的上訴法庭判例,所以建議你在申請前,一定要諮詢律師。

/李定一律師主答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5/31/2009.

綠卡是不能申請已婚子女的 (5/24/2009)

讀者李小姐問:

我姐是由父親綠卡申請移民排期(2-B類),提出申請時是超齡未婚單身,但在排期途中她曾結婚,後又離婚(單身無子女)。現在排期已到,請問像她這樣情況,可以去領事館簽證嗎?領事館會因為她在排期曾結婚又離婚而拒絕她移民來美嗎?

答:

理論上,在你姐結婚的當時,你父親替你姐申請的I-130就自動失效了,只是因為你們可能沒通知移民局,所以還繼續在排期,但事實上I-130早就無效了,領事館可以根據這個而拒簽。除非在你姐結婚之前,你父親先成為美國公民,如此申請才能繼續,而排期成為第三優先,即公民已婚子女,綠卡是不能申請已婚子女的。

/李定一律師主答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5/24/2009.

被釋放後 要按時向移民局報到 (5/24/2009)

讀者Ke Chun Wang問:

本人現在被移民局關在牢裡,現有一些問題想請教與求助。我於1992年持香港護照(我是中國公民)在紐約機場被抓,同年4月申請了C-13卡(我不知C-13卡是什麼身分)並有社安卡,且於1994年申請計畫生育政治庇護。2000年5月16日,我被判遞解,但我一直沒有收到移民局的來信,因為我換地址沒有通知移民法庭。

2008年6月,移民局到家中把我帶走,當天叫我簽一份英文文件,並填寫一份中文表申請旅行證,但英文文件因看不懂並沒有簽字。直到8月移民局再次要我簽字,我就簽字了。現有幾個問題請教:

1.我現在要如何才能留在美國?

2.別人說在牢裡關六個月,移民局如辦到護照就要放我出獄是嗎?

3.如果六個月已關到期不被釋放,我要如何申訴?

4.如果被釋放以後,移民局會給我工卡嗎?要怎樣申請?

5.釋放要有擔保人,移民局會查擔保人的身分嗎?

6.我現加入中國民主黨已經一年了,能否開案?開案成功是否可以獲得自由?

答:

你必須要申請重新開案,如此遞解令才會被取消,你也才能留下來。申請重新開案的條件,是你必須在之前的政治庇護申請被法官拒絕後,有新的情形發生,或有新的申請政治庇護的理由才行。

若你申請不到護照,移民局不能把你送回中國,則移民局會定期審核你的案件情形。若是你能證明移民局放你出去之後,你不會危害社會,並且會按時回移民局報到,不會逃跑,則移民局有可能會放你出來。

若你沒被釋放,代表移民局決定不放人,基本上沒有什麼申訴的權利。你可以等到下次移民局再次審核你的案件情形時,根據以上所說,讓移民局相信你不會危害社會,也不會逃跑。

如果被釋放之後,移民局會要你按時報到。在這段時間,你可以遞交I-765表格申請工卡。

釋放要有擔保人,擔保人必須是美國公民,或有綠卡身分。

你現在參加中國民主黨,和當初出政治庇護庭時情況有改變,可以根據這個理由申請重新開案。但最好要要求政府律師答應聯合開案,因為法律規定,申請開案必須要在法官判決之後90天之內,若過了90天申請,法官能以這個理由不批准,除非是和政府律師一起遞交的聯合開案。

/李定一律師主答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5/24/2009.

離開美國超過一年 就算中斷連續居住 (4/05/2009)

趙讀者及林讀者問﹕

我們是2004年7月23日擁有綠卡,到今年7月23日已滿五年。但我們從2007年10月4日到2008年7月20日回國治病,(有回美證),已超過六個月,但不超過一年,是否算中斷連續居住時間呢?若算的話,我們還需多長時間才能申請入籍呢?要延後幾個月呢?

答﹕

申請公民必須在提交公民入籍申請N-400表格時往前算,五年之內在美國住滿30個月(兩年半)才行。(若是和公民結婚拿到了綠卡,則是三年中住滿一半)。若中間有離開美國超過一年,不管有沒有回美紙,連續居住期就一定中斷了。若中間離開美國超過六個月,但少於一年,理論上居住期沒有中斷,但移民局可以判定居住中斷,不管有沒有回美紙。李定一律師主答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4/05/2009.

綠卡過期可申請補換 (4/05/2009)

讀者Steve Kung問﹕

家母是於1978年從香港來美,家母的綠卡到2004年已屆期滿,因沒有及時替她更換新的綠卡,如今已過期五年,不知該如何著手,方能替她補換。我家人丁不旺,在港時連一個親戚朋友都沒有,萬一真要將她遣返原地,以目前經濟情況,真有難以負荷之感。更悲的是,她近年患了老人癡呆症,無能力自顧生活,何況她的香港身份證也早已被毀。這一切都令我們百上加斤。

答﹕

綠卡過期並不代表沒有了永久居留權。你母親仍是美國的永久居民,不會被遣返原居住地。綠卡過期要申請更新是因為要有文件可證明自己是永久居民,並且避免找工作及要出入境美國時因沒有文件而有麻煩。你母親現在仍可申請更新綠卡,要向洛杉磯的移民局交I-90表格及370元的申請費。I-90表格可在移民局網站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取得。(李定一律師主答)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4/05/2009.

持非移民簽證入境 要證明無移民企圖 (4/05/2009)

牛讀者問﹕

我胞弟去年4月拿到了一年多次往返的美國兄弟姊妹探親簽證,於2008年5月來美,並按時返回原居住地上海。11月回大陸後,我便幫他們申請了兄弟姊妹移民簽證。請問﹕今年4月前如再次來美,是否到期可以申請延期繼續留美?甚麼時候申請最佳?可以在美停留最長的時間?延期一般會簽多久?簽與不簽是否會影響到已在申請的移民簽證?

如果今年4月再次來美,可否去加拿大旅遊?是否需要到大陸的加拿大領事館簽證?如果今年4月暫不來美,是否提出申請兄弟姊妹移民後就不能再去領事館簽探親了?(是不是沒有收到正式移民通知棑期以前還是可以探親的?) 總之,在兄弟姊妹移民申請長達12年之久以前,希望再來美玩一次。現有一年多次往返簽證,4月到期,甚麼時候是最佳來美時間而不影響到移民簽證?同時也希望能把在美國停留的時間拉到最長。

答﹕

用探親簽證來美後,在允許停留的時間到期之前,可以申請延期。他要證明為何要延期,還要證明有財力可支持。一般延期最長可達六個月,但實際上被批准延期多久,要由移民局決定。延期被拒簽不會影響移民的申請,但在被拒之後要馬上離境,若有了逾期停留美國超過六個月的紀錄,以後會有三年不能再入境美國的規定。若逾期居留一年,則是十年不能再入境美國。另外,因為你已替你弟弟遞交移民申請,若你弟弟持探親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時,若在機場被移民官知道你弟弟有移民申請,可能會拒絕他入境。因為持非移民簽證入境,要證明自己沒有移民企圖。

來美時想去加拿大旅遊,要先在中國的加拿大領事館申請旅遊簽證。若你弟弟這次的探親簽證過期,下次要再簽時,是有可能被拒簽。因為申請非移民簽證,必須要證明自己沒有移民企圖,這與你有沒有收到移民局排期通知沒有關聯,因為在申請探親簽證時所要填的表格中,會被問到目前有沒有在申請移民。這個表格一定要照實回答。

你弟弟在探親簽證到期前,都可來美國,只要機場移民官准許他進入。但若你弟弟的簽證只剩一個月,移民官也許只給你弟弟一個月的停留期。這些都不會影響移民簽證。但相對的,因為有移民的申請,會影響下一次非移民簽證的申請。(李定一律師主答)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4/05/2009.

政庇護准之後才結婚 不能幫配偶一起遞I-485 (3/22/2009)

讀者Lee問:

我是加拿大綠卡,現在以B-1簽證合法在美,沒有逾期滯留。我與太太2008年11月結婚。她在2008年7月政治庇護獲准。我想知道在2009年7月,她遞交I-485轉身分時候,可不可以把我一起放進去轉,直接幫我也一起遞交I-485?

答:

你太太2008年7月政治庇護批准,而你和她是在她政治庇護批准之後11月才結婚,所以她不能替你申請I-730政治庇護家屬身分。你必須等到你太太拿到綠卡之後,再以綠卡身分來申請你。你無法在太太遞交I-485轉身分時,把你一起放進去申請。

/李定一律師主答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3/22/2009.

收到錯誤的綠卡 須再寄I-90表格去改 (3/22/2009)

讀者Ben問:

我2008年7月10日收到綠卡批准信,類別是IR-6,結果收到綠卡是兩年有效的CR-6。2008年9月,我把綠卡和I-90表格寄回移民局,結果於2009年2月6日收到我的新IR-6綠卡,但我打開信封後差點又暈過去,因為綠卡上的相片和指紋不是我的。請問:我是不是又要去移民局要表格,重新換綠卡?我有什麼辦法能盡快收到我的綠卡?因為我已加入美國海軍,2009年6月去芝加哥軍訓,必須要有綠卡。

答:

你又收到錯誤的綠卡,必須再寄I-90表格去改。你可以到移民局網站下載表格,不一定要去移民局拿。移民局網站是: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I-90表格寄出後,移民局會重新要你去蓋指模和照相。另外,你可以試著向移民局解釋你要去軍訓,要求加快處理。

/李定一律師主答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3/22/2009.

逾期居留半年 三年不能來美 (3/22/2009)

by 李定一律師

王讀者問:

我父親1992年來美探親,六個月後又延長半年,一共在美住了一年零八天。去年12月他前往美國領事館辦簽證,未獲批准,原因說是他1992年來美探親逾期。

請問我還有什麼辦法能再讓我父親來美探親嗎?如果簽證非常困難,我是否能直接申請我父母移民來美?若申請移民,需要多長時間?需要那些文件?我自2000年已是美國公民。我母親曾於1999年來美,住了四個月後回國。

答:

移民法規定,若在美國逾期居留超過半年,則在離開美國之後,三年不能再進入美國。若逾期居留超過一年,則十年不能再進入美國。你父親的情形,雖然沒有逾期居留太久,在法律上沒有不能再進入美國的限制,但領事館的簽證官仍有自由心證的權力,因任何以前的不良移民紀錄而拒絕發給簽證。一般來說,探親簽證屬非移民簽證,一定要證明沒有移民企圖,來美探親後一定會回去。由於你父親以前曾逾期停留,更要有強力的證明,探親之後一定會回去。

若你打算直接申請父母移民簽證,要注意的是,一旦申請了移民簽證,在等待移民簽證批下來之前,你父母不可能申請得到探親的非移民簽證,因為他們已有移民的企圖了。

申請移民簽證先要向管轄你所住地區的移民局遞交I-130表格,主要要交的文件是你的出生公證,證明你和你父母的關係。等I-130批下來之後,案件會送去國家簽證中心,那時你會被要求交生活擔保書。等案件送去廣州領事館面談問話通過之後,你父母就能拿移民簽證來美了。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3/22/2009.

憑護照上的名字 就可去改社安卡上的名字 (3/22/2009)

by 李定一律師

讀者鍾先生問:

我的護照有兩個不同的名字。現在綠卡拿到了,綠卡上的名字是一個,我的社會安全號、駕照上是另一個名字,和綠卡上不同。我想都改成和綠卡上的名字一樣,不想等到入籍時才更改。請問:憑護照和綠卡證明可換社安和駕照上的名字嗎?須向法院申請辦理嗎?

答:

你護照上有兩個名字,可以證明兩個名字都是屬於你。你拿綠卡及護照去更改社會安全號和駕照的名字,應該沒有問題,不用去法院申請改名。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3/22/2009.

老人又重殘的申請人 居住連續性的要求並無不同 (3/22/2009)

by 李定一律師

讀者李太太問:

請問移民法中,對80多歲高齡加上重度殘障的申請人,關於居住連續性的要求,有沒有較為寬鬆的尺度?亦即少於四年九個月就能提出入籍申請?

答:

如果有特殊原因,如身體有疾病等而必須在美國國外長期停留,在離開美國前可以先申請回美證,如此就可以離開美國超過半年,甚至一年。但在入籍考公民的規定上,仍必須在拿到綠卡時算起滿五年的前三個月開始,申請入籍。如果當初拿綠卡時是因為和公民結婚,則只要等三年,不是五年,其他並沒有特殊的例外規定。申請時可以試著向移民局要求加快審理,若有醫生證明,因疾病無法學習,可以要求免入籍考試。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3/22/2009.

加拿大 向美國H-1B招手 (3/01/2009)

亞伯達省日前新訂定了一項移民政策,主要針對目前在美國擁有H-1B工作簽證的人,大開移民方便之門,以吸引人才。

經濟不景氣,裁員的增加,美國國內反移民的聲浪升高。許多雇主,尤其是最近有裁員紀錄的雇主,不願或不能替其H-1B的員工申請綠卡。而美國政府不顧其對專業領域人才的需求,堅持不肯放寬H-1B工作簽證及職業移民的名額限制,造成許多在美國高等教育培養出來的外國人才,無法留在美國,為美國效力,或者是在無安全感中,苦苦等待職業移民的排期。

目前美國每年一共有14萬職業移民的名額,但這個名額包括主要申請人的配偶及子女,所以真正的名額比14萬少許多。其中尤其以來自中國及印度的人士,由於移民人數眾多,排期相對也就更長。以中國為例,目前第二優先排到2005年4月,而第三優先才排到2002年10月。

■不需雇主 出面申請

相對於美國對外來專業領域人才移民的態度,加拿大政府深刻了解到專業領域人才對國家進步發展的重要性,積極地爭取專業人才移民至加拿大。以亞伯達省(Alberta)為例,日前新訂定了一項移民政策,主要針對目前在美國擁有H-1B工作簽證的人,大開移民方便之門,以吸引人才。

加拿大的移民政策,除了加拿大聯邦政府有權制定之外,每一個省也可根據其需求而制定。一旦申請被省政府接受之後,加拿大聯邦政府再審核其有無犯罪紀錄及身體健康檢查,若通過,就可拿到加拿大永久居留權。亞伯達省的的新移民政策規定,凡目前正在美國持有H-1B工作簽證,以H-1B工作簽證身分在美國工作至少1年,並且其專業領域為亞伯達省目前所短缺的,即可立即申請移民,不需要雇主出面申請。

在亞伯達省所列出的短缺的專業領域之中,多數與電腦、高科技工程師、商業會計或行政主管相關的工作,皆可符合。申請時間為3到4個月,即可得到亞伯達省政府的決定通知。在審核時,省政府會考量申請者對亞伯達省的認識以及其是否真的有意願移民至亞伯達省。這裡值得一提的是,在申請省的移民項目時,一般都要證明自己為何會對這一省有興趣,有意願移居這一省,不能只是因為這一省的移民申請容易而選擇它。但加拿大是一個自由國家,不會限制人民的自由遷移的權利,所以在移民加拿大之後,是可以搬到別省居住的。

■吸收人才 發展經濟

亞伯達省位於加拿大西部,緊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British Columbia),在美國蒙大拿州(Montana)的北方。它是全世界天然瓦斯第二大出口地。由於其石油工業的發達,經濟發展強勁,其國內生產毛額位居加拿大之首,領先全國平均61%。此次其新的移民政策,大量吸收在美國陷入困境的H-1B專業領域人才,希望這些人才可以更加帶動其經濟發展,可以說是一個有長遠眼光的明智之舉。美國想保住其經濟科技強國的地位,看來必須要採取行動,改革移民法,增加H-1B工作簽證及職業移民的配額。

目前在美國持有H-1B簽證的人,若你找不到雇主願意替你申請綠卡,或是已有雇主申請綠卡,卻苦等不到排期,中間還要擔心是否會被裁員,或雇主倒閉以致身分接不上,若不願意回自己母國,建議你可以考慮移民加拿大,讓自己有多一重保障與選擇,不至於在美國身分接不上時,面臨必須選擇逾期居留或離開美國回國內的困境。

■TN簽證 不限名額

而申請加拿大移民,最終也有可能解決在美國的身分問題。有了加拿大永久居留權,可選擇在3年之後申請為加拿大公民,加拿大公民不但可以免簽證自由進出美國,並可以持專為加拿大及墨西哥公民所發的TN簽證合法在美國工作。此簽證沒有名額的限制,只要在進入美國前,在美加邊境申請即可。另外,加拿大公民還可以免簽證自由進出世界上100多個國家。

對亞伯達省新的移民政策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其官方網站:http://albertacanada.com/immigration/campaigns/h1b.html

/李定一律師 (作者為紐約州律師/加拿大執照移民顧問)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3/01/2009.

申請開案須在關案後30天內提出 (2/22/2009)

by 李定一律師主答

高讀者問:

2006年11月,洛杉磯法庭批准我的宗教政庇申請,之後,我在這家律師樓申請綠卡。2008年4月通知我打指模,沒有通知檢查身體。但過了數月沒有消息,因為我人在芝加哥工作又很忙,所以不常打電話到我律師樓問情況。等我打電話給我律師,才知道已經無人接電話了。後來自己跑到芝加哥移民局查了才知道,案子已經被關掉了,請問:

1.我這個案子能否打開?如果能打開,移民局費用要多少?一般律師費用要多少?

2.要受理多久才能拿到綠卡?

3.拿到綠卡後,我能否回中國探望病重的母親?

答:

1.估計你的案子被關掉,可能是因為通知你去問話你沒去,或者要你補資料(例如體檢報告)而你沒有補。

一般來說,要開案件,必須要在案件被關掉的30天之內遞出申請,除非你有特殊的理由,例如律師樓關門而沒通知你要補文件等。但一般來說,移民局除了通知律師樓之外,也會通知你。若是你搬家卻沒有通知移民局,則很難以沒收到移民局通知為理由要求開案,除非移民局只通知律師沒通知你,而律師樓又關門了,所以沒通知到你。

建議你要先找律師調出移民局中你的檔案,看移民局到底是什麼原因關掉你的案件,並且查看是什麼時候關的。同時也要查出移民局的通知是寄到哪裡。

請求開案移民局收費585元,律師費則看各個律師如何收費,並無統一價格。

另外提醒你,若你開案理由不充分,你可以考慮不開案而重新提交綠卡申請。雖然要重繳綠卡申請費,但重新申請可能反而容易,並且不花時間。

2.各地移民局處理開案申請所需時間不一定,一般來說,開案費時甚久,開案之後,還要補交原來沒補的文件或要問話,全部時間加起來,估計不會短過1年。

3.由於你是經由政治庇護拿到綠卡的,一般並不建議你回母國。因為政治庇護主要是你在母國受迫害,並且回去之後仍會受迫害,所以美國政府才給你政治庇護保護你。若你回母國之後,沒任何問題,又平安返回美國,則美國政府可以取消你的政治庇護,同時取消你的綠卡。不過,若是你有特殊緊急情況,如母親病重等而不得不回去,回去只停留極短暫時間,之後能向美國政府解釋,則問題可能不大,仍可考慮回去看望母親。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2/22/2009.

是否有遞解令 可用A號碼去查 (2/22/2009)

by 李定一律師主答

讀者Ken問:

我1994年搭機偷渡來美國,有被逮捕,當時我把護照和相關資料在飛機上全部撕掉,一下飛機就被移民官抓起來問了7、8個小時,發了一張I-94卡,還有一張紙。

I-94卡上面我用的是真實姓名和出生日期,另外一張紙上面寫的是我進來時什麼都沒有,沒有護照、沒有簽證。

在2000年時我與美國公民結婚,當時因為忙,而錯過了245(i)。請問:像我這樣子應該怎麼辦?我們已經申請I-130問話,我這樣會不會被抓?我的律師說,我1996年之前來美國,在機場被抓,已經被移民官檢查過了,有I-94卡,沒有欺騙,不需要245(i),可以去問話,只要我們的婚姻是真實的,就不用害怕,這是真的嗎?

答:

1.若是進美國時在機場被抓,有發I-94小白卡,之後和美國公民結婚,雖然沒有245(i),也可以在美國問話調整身分拿綠卡。這類案件移民局有權審理,所以可以將I-130和I-485一起遞交移民局。

2.你提到你在機場被抓時,除了I-94卡之外,還有發一張紙。這張紙很有可能是起訴書,要你上法庭見移民法官。若你沒去法庭,則你很有可能被判逃庭而有了遞解令。你可以請你的律師用你的A號碼去查,若你的確有遞解令在身,則雖然你不需要245(i)可以去移民局問話,但並不代表移民局不會抓人,一切全看你問話當天,移民局官員可以決定問話不抓人,也可以決定抓人而不問話。一般來說,只有向法官申請重新開案,才可以取消遞解令。

但是因為你是在進美國時,在機場被抓的,所以你無法以和美國公民結婚、在美國調整身分為理由而要求開案,因為法官沒有權審理你的綠卡問話案件。若你是住在紐約、康州,屬於第二巡迴法庭管轄區,則因為第二巡迴法庭最近的新案例,你仍可向法官申請開案,目的不是要法官審理你的綠卡問話案件,只是要求法官開案取消遞解令,讓你去移民局問話時不會被抓。

另外,我們的經驗是,你如果I-130和I-485同時遞交,到時一起問話,被抓的機會較低。如果只先遞交I-130,即使I-130問話沒被抓,問話通過後,I-485問話仍要再冒一次險。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2/22/2009.

憑案件號 向領事館查詢 (2/15/2009)

by 李定一律師

02.15.09 - 02:15 pm

讀者Nancy問:

我是2000年持B-2簽證入境,2006年4月政治庇護面談成功,2006年6月申請我們兩個女兒移民。2007年收到移民局批准轉去廣州的信,到現在還沒有收到我女兒面談的信。我曾兩次打電話到廣州詢問,他們都說要檔案號碼,我打電話問律師要檔案號碼,律師竟然也不知道。我試著給他們LIN號碼,但廣州工作人員說不是LIN號碼。後來我又寫了一封信,也沒回音。現在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怎麼做可以查到我女兒面談的日期?

答:

你申請女兒的I-730在內布拉斯加州的林肯移民局中心(Lincoln,Nebraska)批准之後,案件會被送去國家簽證中心 (National Visa Center)。簽證中心會告訴你案件何時送到廣州領事館及案件號碼。你再憑這封信向廣州領事館查詢。若領事館說案件沒收到,這時就又要回到簽證中心詢問。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2/15/2009.

李定一律師事務所

紐約華埠包釐街 90號 302室, 電話: 212-625-8998 (請先來電預約)

Li & Wakida LLP, Attorneys at Law

90 Bowery, Suite 302

New York, NY 10013

(One block west of B,D train "Grand St" station)

Phone: 212-625-8998 (By Appointment Only)

mailto:tina@tlilaw.com

Home - Chinese (中文) - Attorney Profile - Directions - Japanese (日本語)

©2021 Ting I Li & Associates - All Rights Reserved.

This Web site contains Attorney Advertising. Prior results do not guarantee a similar outcome.